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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

权益处理

(一)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纪录,确认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包括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以公司名义,为客户的利益持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提案、投票权的权益处理,公司作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可以行使提案、投票权等权益,但行使上述权利前,公司需征求该证券实际持有人的意见,由公司代为行使。提案、投票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回避的规定。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该权益属于客户所有。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售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担保证券涉及定向增发、债券回购、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分级基金分拆合并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的,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以上业务。客户可在符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将信用账户内涉及以上业务的证券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后,在普通账户成功实现权益登记,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客户如无法将涉及以上业务的证券全部或部分及时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无法行使相关权益的损失。

如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方式,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融入的标的证券发生相关权益时,客户最迟应当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了结融券债务。

否则客户须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对对公司进行补偿或处理。

提案、投票权的权益处理。按照“权随券走”的原则处理,客户不需要对相应权益进行补偿。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该现金红利或利息属于公司所有,公司于红利登记日按照所得税前派发金额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补偿金额,不足部分计增客户负债。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该股 票红利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于红利登记日按照派发数量计增客户融券负债。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将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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